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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套利促升级 “更高规格”私募条例有望部际间酝酿

2023-05-10 14:56:27

,有望从部际间层面酝酿与起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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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下称《私募管理条例》,有望从部际间层面酝酿与起草制定。这一举措将大概率同当前证监会层面所建立的统一的私募资管业务规则体系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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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业内人士指出,,,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方面,其他金融部门所管辖产品仍难于统一在证监体系内管理,另一方面,。



更高层面酝酿条例

在当前制度的基础上,推动一步上位法的出台,或许成为了当前完善私募行业治理的一项长期预期。

21,,,对包括私募产品在内的私募基金活动进行更高层面的统一管理。

“条例从法律层级来说要比《办法》、《规定》更高,,而不是证监会层面立法的,”中银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之前证监会和协会层面已有了关于私募基金的办法,但条例如果出炉,将作为更高的上位法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其提出“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

分析人士认为,和以往对私募基金的狭义定义有所差别,在多部委的参与制定下,此次私募基金的条例有可能将带有私募属性的金融产品统一划至私募基金管辖。

征兆之一是,此前证监会颁布的新八条底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已明确将机构资管业务确定为私募业务,并将“私募”加入了规定文件名称中。

“在新八条底线中明确为‘私募资管业务’,是为了强调资管业务也属于私募业务的一部分,,,”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子公司高管认为,“《私募管理条例》可能就会这样,把私募的内涵外延进行框定,。”



标准各异待统一

而私募概念向金融产品领域涵盖,也被视为《私募管理条例》需要在更高层面推动出台的原因。

在业内人士看来,(公司型、契约型、合伙型)进一步延伸至契约型私募中的持牌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中,这是因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当前带有私募性质的金融产品,除证监会所辖的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外,还包括并不限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一对多”保险资管计划、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部分区域金交所依据地方批文擅自发行的私募产品。

虽然上述产品均有禁止公开募集等要求,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范围、管理方式、杠杆率等细节上,多部委下辖不同产品标准也各有千秋,这一现象也衍生了金融机构间产品嵌套和套利,。

“不同标准下,机构肯定都会寻找管制最松、成本最低的通道作为嵌套出口,这是市场逐利带来的,”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分析师认为,,。”

事实上,,遵循不同标准的漏洞正被逐渐修补。除私募业务外,此前长期处于分割状态的债券市场准入标准也在逐渐靠拢。,不同信用债市场要在“分类趋同”的原则下,推动发行准入和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

“目前更高层面正在针对这种金融‘划江而治’采取一些措施,,有着一定程度的共性,”华中一家券商固收人士坦言,“因为在金融体制做得比较大的机构调整是有比较大的阻力的,。”



打破地盘困境猜想

虽然针对跨业的私募产品套利现象,有望通过部际间的条例出台予以弥补,但在业内人士看来,。

“这是地盘问题,也是一个现阶段形成的利益博弈问题。,、执行路径的不一样,比如信托在银监备案,而私募则在证监(实为基金业协会)备案。”中融信托一位高级信托经理坦言。

,,可敦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私募产品,全部归统到现有的私募基金备案体系中;正如目前部分投顾类阳光私募,其载体体现虽然为集合信托,但同样也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登记系统进行了备案。

但如此一来,信托等其他产品既有备案体系的存在,又容易造成制度上的强制双重备案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体系由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负责,而诸如信托产品、,如果都要在协会再备案一次,那无异于重复建设。”灯卓投资董事姚剑锋认为。

另一思路则是,,尝试私募产品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构想更具有可操作性,不过第一步仍要实现各类私募产品标准的趋同。

“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较长时间的研究和博弈,”前述基金子公司高管认为,“目前第一步要做的仍是将不同类型私募产品的标准拉近,在同一个更大的框架下开展业务,这也是目前最易达成的目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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