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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rb实务指南系列 | 仲裁中的电子文件披露指南

2023-05-10 14:56:27

CIArb实务指南系列  |  仲裁中的电子文件披露指南


翻译:环中仲裁团队

微信号:环中商事仲裁(ID:HZ-Arb)

联系电话:  010-64896300

投稿及评论邮箱:arb@huanzho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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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5年9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以下简称“CIArb”,关于CIArb的介绍,请见文末所附简介)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国际仲裁实务指南》(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actice Guidelines)。该指南由CIArb实务与标准委员会(“PSC”)主持修订,有着不同法律背景的委员会成员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来自全世界的仲裁从业人员和学术界人士提供了意见。最新修订的指南内容丰富,包含国际仲裁实务中的所有方面,对国际仲裁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必将对我国国内仲裁实务大有裨益。



环中仲裁团队很高兴地宣布,“环中商事仲裁”获得了来自CIArb的授权,将最新修订的《国际仲裁实务指南》翻译成中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排版因素,对于指南中的尾注部分,我们只择其重要的部分进行了翻译,其他尾注未放入中文版本中,如需阅读英文原文,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以利于国内仲裁界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该指南,助力我国商事仲裁实务的国际化。


本期“环中商事仲裁”与大家分享的是CIArb发布的Protocol for E-Disclosure in Arbitration部分。





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国际仲裁实务指南

CIArb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actice Guidelines

 

本文依据截至201747日现行有效的CIArb英文指南进行翻译,且得到CIArb的正式许可。鉴于英文版本将不时进行修改,欲查询最新英文版本请访问CIArb官方网站()。


Reproduced with permission of the CIArb. The text reproduced here is valid at 7thApril, 2017. As amendment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made to the text, please refer to the website <> for the latest version.



前言

 

本指南适用于那些待披露的文件以电子形式存在且文件的披露所耗时间和费用较多的案件(并非全部)。本指南旨在:

 

  • 对于那些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和拖延而需要在早期关注电子文件披露问题的案件,对该等问题予以早期的关注;


  • 让当事人和仲裁庭关注并考虑电子文件披露问题,包括该等披露(如有)的范围和程序;以及


  • 通过让当事人将本指南纳入仲裁协议来处理电子文件披露问题。

 

对电子文件披露问题的早期考量

 

1. 对于任何有可能出现电子文件披露问题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应尽可能早地就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文件的保存和披露问题进行协商,并尽力就该等文件的提交范围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庭应尽可能早地(任何情况下不迟于预备会议召开时)与当事人讨论以下问题,即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是否会出现需要考量的电子披露问题。

 

3. 需要在仲裁的早期阶段考虑的问题包括:


(i)在仲裁进行过程中,电子文件是否可能成为文件披露要求(如有)所针对的对象;如果是,


(ii)各方当事人所控制的电子文件的类型,以及用以存储该等电子文件的计算机系统、电子设备、存储系统和媒介;


(iii)考虑到当事人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以及数据留存规定和惯例,如果一方当事人难以采取保存每一份可能相关的电子文件的所有步骤,何种步骤(如有)对于该等电子文件的保存是适当的;


(iv)在当事人同意的仲裁规则、仲裁法、证据规则(如《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本指南或其他规则中,本仲裁中的电子文件披露的范围和程度适用何种规则和惯例;


(v)当事人是否就限制电子文件披露的范围和程度达成或希望达成一致意见;


(vi)为减少电子文件披露(如有)的负担和费用所采取的方法和技术,包括:

    (a)将电子文件或特定类型的电子文件的披露限制在特定的日期或保管人的范围内;

 

    (b)当事人同意的搜索条件的使用;

 

    (c)当事人同意的软件工具的使用;

 

    (d)数据抽样的使用;以及

 

    (e) 电子文件披露的形式和方法;


(vii)  关于待披露的电子文件,是否存在有关数据保密义务、豁免权(特权?)或豁免权的放弃有关的任何特殊安排;以及


(viii)根据案件的要求,当事人和/或仲裁庭是否需要获得有关IT方面的专业指导。

 

电子文件披露请求

 

4. 电子文件披露请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i)对请求披露的文件或具体文件类型的说明;


(ii)对所请求披露的文件与案件结果的相关性以及对案件结果的重要性进行的说明;


(iii)关于请求披露文件的当事人并不占有或控制该等文件的说明;以及


(iv)对推定文件处于对方当事人占有或控制之下的原因的说明。

 

披露电子文件的命令或指示

 

5. 无论适用的是当事人同意的仲裁规则、仲裁法、证据规则(如《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还是本指南,在就电子文件的披露或保留、保存作出任何命令或指示时,仲裁庭均应考虑合适的披露范围和程度,并应适当考虑当事人就限制电子文件的披露范围和程度达成的协议。

 

6. 在就电子文件的披露作出任何命令或指示时,仲裁庭应考虑下列事项以及遵守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相应的)负担和费用:


(i) 披露的合理性和相称性;


(ii) 公平、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以及

 

(iii) 确保每一方当事人均有陈述各自观点的合理机会。

 

在考虑电子文件披露所产生的费用和负担时,应综合考虑争议的金额和性质以及所请求披露的文件可能具有的相关性和重要性。

 

7. 请求披露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来源必须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数据,也即电脑磁盘中存储的活跃数据、近线数据和离线数据。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通常不宜命令恢复备份磁带中的数据,被删除、损坏的数据或碎片化的数据,以及已存档的数据或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定期删除的数据。请求披露该等电子文件的一方当事人应证明恢复以及提交该等数据的相关性和重要性超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负担。

 

电子文件的提交

 

8. 仲裁庭命令披露电子文件后,该等电子文件应以其原始的储存形式或其他具备合理可用性的形式提交。请求披露文件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以其他形式提交该等电子文件。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庭应决定待披露的文件是以原始形式还是其他形式提交。

 

9. 请求披露与电子文件有关的元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应证明该等元数据的相关性和重要性超出提交该等元数据而产生的费用和负担,除非将被提交的电子文件本身已经包含该等元数据。

 

程序与费用

 

10. 在就电子文件披露问题作出决定或指示时,仲裁庭应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费用。

 

11. 仲裁庭应确定一套披露电子文件的清晰而有效的程序,包括拟定一份提交和履行电子文件披露请求的合理的时间表。

 

12. 仲裁庭应要求提交电子文件的一方当事人事先告知请求披露电子文件的一方当事人其为遵守电子文件披露命令而打算采取的电子工具和程序。

 

13. 经与当事人商讨,仲裁庭可以就电子文件披露问题获得技术指导。该等讨论应包括谁将被指示提供技术指导以及可能会产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应包含在仲裁费用之中。

 

14.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披露按照仲裁庭的命令应当披露的电子文件,或在当事人与仲裁庭同意适用或仲裁庭决定适用本指南的情况下未遵守该指南,则在就实体争议作出决定或就费用问题或其他救济措施作出裁决时,仲裁庭有权据此作出其认为合适的推断。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对本指南的使用者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附录: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简介



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成立于1915年,1979年获得皇家特许令,是一家旨在推广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mechanisms)的非营利性慈善机构,总部位于英国,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设立了37家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拥有超过14000名来自130多个国家的会员。除定期为仲裁员、调解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服务外,协会吸引全球知名的仲裁从业人员、政策制定者、学术界和商界人士共同探讨如何建立经济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全球性的争议解决培训和研究中心。

 



微信公众号“环中商事仲裁”(ID:HZ-Arb)由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主办,分享国内外商事仲裁的实务、资讯和研究。环中所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一家长期在商事仲裁和贸易救济领域深耕细作的专业化精品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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