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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视角|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2023-05-10 14:56:27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在实践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并不像表面上的那样明了,许多单位认为只要与实习生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就是民事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但是,许多现实的案例表明,用人单位在招入实习生时,仍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本文旨在介绍不同情形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界定。


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校方、实习生、实习单位)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般三方实习协议,都会约定清楚实习为学校教学任务的一部分,由学校同意实习生去实习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并且约定清楚校方及实习单位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一般都会认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实习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对实习生实习期间承担管理责任,校方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不是学生身份,即使签订实习协议,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笔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抗辩说他是我们的实习生,我们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不是劳动关系,而确认之后才知道,劳动者并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与之签订实习协议,但是却按照正常员工进行管理用工。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实习生身份必须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专业培训学校等非全日制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仍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在“东方五谷(北京)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程亮劳动争议案”((2013)朝民初字第34148号)中,实习生程亮为安徽新华电脑专修学校学生,与东方五谷(北京)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后发生劳动争议,程亮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习单位抗辩称双方为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实习协议书》的内容,被告所读学校为技术类培训学校,故被告非全日制在校学生,且被告已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另,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不间断的全职劳动,接受原告的管理,原告亦按月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即将毕业的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从用工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对其的使用和管理与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并无明显差别。如果发生纠纷,一般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实习生提供不间断劳动,接受实习单位管理,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如满足以上几种情形,并且没有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有被认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

再者,实习生的日常管理对于界定双方关系也尤为重要,如实习单位在给实习生发放实习津贴时,银行转账注释为工资,或者要求实习生在员工工资表上签字等,都有可能作为判断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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